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通报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等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生第十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总经理阅签;
(三)董事会秘书须在第十条规定事项发生二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事项并报告董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一)及时审核、阅签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二)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一)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办公室,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进行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三)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相关内容,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