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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拆装、毁码”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可实名举报

信息来源:奥普集团   发布时间:2011-12-08 10:53:03   本文点击:599

 

 

        市场经济讲究法律框架下面的自律、自控。因而,传统意义上将“窜货”视为企业内部管控流程问题,并不能作为工商维权打假的处罚依据。笔者认为,面对侵权方式的多样化,隐蔽化,传统观念上的“窜货”的法律认定难免有“过时”之嫌。“窜货”不受工商查处的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是窜货的产品是保质保量的正规渠道的正装产品,二是窜货产品的买卖方式是合乎法律规范的。如果,脱离了这两个前提的窜货,就必然存在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一、私自拆装产品、毁码、破坏产品内部结构后再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承载了企业的形象、信誉、产品价值等等,但商标价值必然建筑在产品过硬的品质和良好的服务上。某些经销商为了掩饰产品货源而恶意私自拆装产品、毁码、破坏产品内部结构的行为,已经致使产品的质量无法保障、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无异于假冒伪劣产品。这种情况下再以原商标再行销售,使得商标价值和公司信誉严重受损。笔者认为,此时的“窜货产品”可以归结到假货范畴,此种再行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专营经销店面的形式对外销售公司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并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守法经营。“窜货”经销商即使对外销售的是完全正装、未经拆装毁码的公司产品,但在没有取得专卖经营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擅自使用公司专卖店名称的名片、门头,向消费者出具专卖店特定格式的专用订货单等,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产品标码的识别功能。为了应对愈发隐蔽的制假售假行为,产品条码不仅仅局限在公司的物流管控的重要环节,它也是消费者通过条码查询,识别产品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毁码产品切断了消费者和厂家的信息沟通渠道,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属于工商严厉查处的职责范畴。

        笔者愚见,针对上述 “窜货行为”,公司、各级代理商以及经销商、消费者都可以主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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